The thesis pides the crime of possession into two types: "claming-up" and common possession.
本文把持有型犯罪分为“拒不说明”型和单纯持有型两种 ,并指出单纯持有型犯罪的罪过设置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:由于罪过设置不明朗 ,容易使人把单纯持有型犯罪作为无罪过形式的犯罪来对待 ,以致有悖于主、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使司法运作陷入尴尬境地。